李小姐的新房裝修完畢剛準備入住,這時發現樓上漏水導致家中房屋受損。協商無果后,李小姐將樓上業主張先生及負責為其裝修的某裝修公司訴至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其賠償損失。
原告李小姐訴稱:原告與被告系順義區某小區居民,被告住在原告家樓上。被告從2015年底雇傭某公司開始裝修,在裝修過程中,暖氣水從被告家中滲入,導致原告新裝修的房屋受損,已經造成原告家天花板和墻體脫落,榻榻米被污水浸泡不能使用。因被告過錯,原告房屋不能按時入住,只好租房居住。原告多次聯系二被告要求賠償損失,但二被告相互推諉。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裝修經濟損失、租房費等款項共計八萬三千余元。
被告張先生辯稱:裝修公司在被告裝修期間改暖氣后造成漏水,漏水時被告還未入住,是公司施工質量不合格,應由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不應由張先生賠償。
被告某裝修公司既未參加庭審,亦未提交答辯意見。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某裝修公司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
公民的合法財產受到法律保護。原告李小姐301室因401室衛生間暖氣漏水造成損失的事實存在。本案主要爭議焦點之一為誰是適格的賠償主體。張先生系401室業主,其房屋內暖氣漏水系原告李小姐財產損失的直接原因。綜合本案全部證據可以認定,401室衛生間暖氣改造封堵系某公司進行施工,某公司應對暖氣漏水造成原告李小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相關規定,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應當經供暖管理單位批準,且用戶因拆改室內供熱采暖設施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本案中,張先生作為房屋所有權人,在與裝修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改造暖氣需經有關部門批準備案情況下未履行上述義務,對原告損害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二被告承擔過錯責任的比例法院根據二被告過錯程度予以確定。原告李小姐要求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的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之二為原告李小姐合理損失的確定。李小姐因漏水造成室內部分房屋及屋內財產均不同程度損壞,法院根據現場勘查情況,參照價格評估結論對其裝飾裝修損失予以認定。原告李小姐主張的燈具、衣架拆裝費屬于必然發生的合理損失且數額適當,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李小姐的房屋被漏水損壞嚴重,造成其自2016年4月1日起無法居住,故對于原告李小姐主張的2016年4月1日起至重新裝修期間合理的租房損失,法院予以支持,具體數額法院酌情確定。原告李小姐301室發生漏水時房屋內并未放置家具,且原告李小姐自述家具已經搬至租房處,租房損失本案中已經酌情處理,故原告李小姐主張的倉儲費及搬家費法院不予支持。綜上判決:一、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李小姐各項損失共計二萬七千零五十八元四角;二、被告張先生支付原告李小姐各項損失共計六千七百六十四元六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