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實:
原告王大民訴訟中稱:王大民和趙某生有兩個兒女,大女兒王麗,二女兒王華。妻子在2009年去世,妻子的父母先于其死亡。坐落于在石景山某新園小區某樓單元411號、201號、311號房屋是王大民和妻子的夫妻共同財產,已由法院判決王大民享有房屋60%的份額。現在王大民的訴求為:依法分割201號房屋,判令201號房屋歸王大民所有,王大民給付被告相應的折款。
被告王麗辯護稱:我不同意實物分割涉案的房屋,如果分割將影響到我的居住的生活,為了保障我的居住權僅同意由王大民居住使用涉案房屋中的一套,我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經法院審理查明:王大民和趙素華于1956年等級結婚,二人共生有兩個女兒,老大王麗,老二王華。趙素華于2009年2月1日死亡,王華于1973年9日出生,后于1992年3月16日死亡,王華死亡前未婚且沒有子女,趙素華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2012年,王大民將王麗起訴至本院,本院作出民事判決,查明:411號、311號房屋系小產權房,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判決:201號房屋的所有權由王大民與王麗共有,其中王大民占了60%的份額,王麗占了40%的份額;411號房屋的使用權由兩人共同所有,其中王大民占60%份額,王麗占40%份額;311號房屋由兩人共有,其中王大民占60%的份額,王麗占40%的份額,上述民事判決已經生效。
另外查到,201號房屋登記在趙素華名下,房屋所有權證號為x京房權證移字第*號。在審理過程中,王大民原訴訟請求要求分割201號、411號、311號房屋,被告王麗不同意實物的分割涉案房屋,雙方就房屋價值無法達成一致,故王大民申請了對201號、101號、302號房屋價值進行鑒定,因411號、311號房屋無所有權證及購房合同,缺乏評估資料,王大民撤回對411號、311號房屋價值鑒定的申請,并撤回要求分割411號、311號房屋使用權的訴訟請求。評估公司出具房地產評估報告,記載201號房地產總價為一百五十五萬元。
法院判決:
依照《物權法》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坐落在石景山區某新園小區某樓某單元201號房屋歸王大民所有,王大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王麗房屋折價款六十一萬八千七百八十元。
房產律師靳雙權觀點:
一、我國《物權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九十九條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本案中,法院曾判決雙方對201號房屋所有權共有,并且判決了各自的共有份額。現王大民作為按份共有人,要求對201號房屋進行分割,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二、關于房屋拍賣問題:靳雙權律師辦理過的案件中,經常出現原告及被告均拿不出房屋折價款的情況,這時,法院依然會作出判決,然后由應分得折價款的一方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出錢的一方仍然無法給付價款,應由法院對房屋進行拍賣,拍賣所得的房款用于支付對方。
三、關于小產權房屋的問題:由于小產權房屋的購買價低于市場價,而小產權房又分為很多種,有鄉產權的、有單位產權的,還有購買使用權的,甚至有的就與與鄉政府或村委會簽定的租賃合同。這類房屋價值無法評估,法院一般不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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