煥廷法律服務團隊,房地產專業律師,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等房產糾紛案件。辦理了大量房地產糾紛案件,積累了豐富的成功訴訟經驗,下面由煥廷律師整理相關房產糾紛案例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原告訴稱】
原告方李四、羅某稱,原告與被告為父子關系,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二區三里河1號樓2號單元住宅是原告李四所在的單位賣給李四的,該房屋所有為原告。被告是以借助的形式在房屋中的,原告現在的年齡有些大了上下樓時比較吃力,該房屋有電梯,因此原告多次與被告商量,由原告居住該房屋,被告居住無電梯的另一套房屋。經過多次的協商無果。現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1.兩被告騰出在西城區三里河二區1號樓2號房屋,交還原告,并由二被告負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辯稱】
被告羅嚴、馬麗辯稱,該處的房屋的房款是被告支付的,被告在該房屋長期居住,并且對房屋進行了裝修,相關的物業費用都是被告支付的。被告頁面沒有其他的房產可以居住,原告名下有多處的房產可以居住。
【審理查明】
經法院審理查明,羅嚴于馬麗是夫妻關系,羅某為羅嚴的父親,李四為羅嚴的繼母。2013年11月17日,李四取得該房屋所有的產權證,房屋所有權人為李四,該房屋為經濟適用房的性質,原告李四稱該房屋是其與羅某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為夫妻的共同財產。目前房屋由兩被告居住。兩被告稱該房屋的房款是由其二人交納,為此兩被告還提供了購房交款時的三張收據,共計430000元。兩原告稱該房房屋的購房款其二人繳納了130000元,剩下的房款是二被告繳納,因為二被告墊付了房款,所以才同意借給他們居住。兩原告也提供了購房時的收據一張,金額為130000元。兩原告稱雙方之間是借名買房關系,該房屋是原告借用被告名義購買。但未提供相關的證據加以證明,被告對此并不認可。該房屋屬于經濟適用房,在該房屋出售時原告不是本單位的員工其并不具備購房資格。
【法院判決】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
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被告羅嚴、馬麗將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二區1號樓2層2號房屋騰空,歸還原告。
【律師點評】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當事人對于自己提出的主張負有舉證證明該事實成立的義務,對于不能舉證證明自己所主張的事實的當事人由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原告與被告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借名買房的事實。物權法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該房屋是二原告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二原告對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處分的權利。在被告占用使用該房屋后,原告以所有權人的身份可以要求他人排除妨害返還該房屋。被告稱該房屋的購買款項是由其來支付的,但并未提供有效的證據來證明雙方之間存在著借名買房的事實,根據法院已查明的事實,原告不具備借名買房的條件資格。被告占有使用房屋是經原告同意準予的,現該房屋的所有權人原告方要求被告騰退房屋,將房屋返還給原告,符合法律規定,合情合理。被告稱其沒有其他住房,并不能成為其占有該房屋的合法理由。關于被告對該房屋出資的問題,原告認可,也同意將被告墊付的購房款向返還給被告。
綜上所述,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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