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是指承包人對于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那么如何行使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
《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一、行使優先受償權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行使期限: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2、行使范圍:優先受償的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違約金和逾期支付產生的利息。
3、行使權利不對抗買買受人: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50%以上)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4、行使前提:建設單位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發包人仍不支付。
5、建設工程性質適合于折價、拍賣。對學校、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工程一般要排除在優先受償范圍之內。
6、與其他債權沖突時,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7、行使主體:從立法宗旨考量,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主體和行使主體,僅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應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承包人,分包人不享有優先權。
8、行使方式:《合同法》第286條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方式有二種:一是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二是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
二、裝飾裝修工程的優先受償權
第一,裝飾裝修工程屬于建設工程;
第二,承包人在建筑物因裝飾裝修增加價值的范圍內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三,主體限制上,裝修裝飾工程的發包人不是該建筑物的所有權人或者承包人與該建筑物的所有權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的不具有優先受償權。
三、關于墊資的優先受償權
第一,承包人的墊資實際上有兩種可能,一種是雖然承包人墊付了資金,但未必真正用到工程中去,這種情況屬于企業之間借款性質;
另一種情況是,承包人墊付的資金確實已經物化到建設工程中去了,我們就認為,這部分資金應該納入《合同法》286條所稱的“工程價款”的范圍,并且優先受償。
簡單概括一下就是:
貸資,把資金打給甲方,這種情況下就是企業之間的借貸,適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定;
如果是墊資施工,這樣的情況下就應該可以獲得優先受償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裝修裝飾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的函復》
結 語
以上就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關于“如何行使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問題解讀,希望能為大家帶來幫助,如遇到較為復雜的情況,建議咨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