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當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出租人;對租賃物有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承租人,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要件。在現實生活中,隨著物價的上漲,租房的現象逐漸成為一種趨勢,與之相關的糾紛也屢屢出現,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就房屋租賃合同的問題為您解讀。
2013年7月12日,小白與小馬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由小白承租小馬的門面房一套,約定年租金為人民幣十萬元整,租期為半年,租金半年一付,押金為三千元整。實際情況為該租賃房屋系小琳出租給小馬使用,在履行過程中,小馬接受了小白的租金共計五萬元整,并開具了收據。租賃半年期滿之后,小白與小馬合意續訂租賃合同,隨即小白一次性支付了小馬半年的租金。就在續訂合同并由小白履行了付款義務之后不久,由小琳發來通知函,告知小白其租賃的門面房系小琳出租給小馬的,但租賃合同早已解除,小白無權繼續承租。小白得知此事后,表示希望繼續承租該門面房,隨與小琳另行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由此產生了小白與小馬之間的關于租賃合同的糾紛。
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本案中小白訴稱其與小馬簽訂有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小馬將位于某地的門面房出租給小白使用,租期為半年,租金半年一付,并支付了押金。小白向小馬支付了十萬元租金及三千元押金,卻等來了小琳的通知,稱小馬對小白承租的門面房沒有轉租權,小琳已解除與小馬之間的租賃合同,小白要繼續承租需和小琳簽訂租賃合同。因小白已向小馬支付了半年的租金,而小馬只交付了20天的使用權,故小馬需向小白退還多支付的租金與押金。小白經多次催討未果之后向法院起訴,法院最終判決小馬返還剩余未履行租期的租金四萬余元以及押金三千元,并由兩被告承擔律師代理費。
綜上所述,我們應該知道,在進行租賃活動過程中,承租人應盡量了解出租方對房屋的權利,是所有權人還是使用權人,以及該權利的真實性及有效性,另外應保存好合同、租金收支憑證等證據,以便在糾紛發生后使自己處于有利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