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人認為戀愛時期和另一半借的錢,到婚后就不用還了,都是一家人了,何必這么見外呢?其實不!在戀愛期間,向對方借錢用于自身生活的,跟用于婚后夫妻生活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樣的。下面我們從一則故事,來看看戀愛期間借的錢,為什么要還吧!
案例
2013年6月,周某(男)與趙某(女)在朋友聚會上相識并逐漸墜入愛河,2014年2月,趙某向周某借款四萬元,并寫下欠條,注明日后一定償還。但借款還未償還,雙方就辦理了結婚登記成為夫妻,借款一事雙方此后都未提及。
2015年8月雙方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此后,周某提出讓趙某償還在戀愛期間所借的四萬元。但趙某認為,雙方之間的借款,已經成為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自己無需再償還周某的借款。
協商無果,周某將趙某告上法庭,要求趙某償還四萬元借款。經法院審理作出判決,被告趙某償還周某借款四萬元。
法律問題釋疑:
借款屬于個人財產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個人財產主要指“(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周某借給趙某的錢款是在戀愛期間,這屬于周某婚前個人財產,此錢款不因婚姻關系的締結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另外,趙某所寫的欠條體現了周某與趙某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趙某所借的錢款用于自身生活,并非用于二人結婚時夫妻財產購置或者婚后的事情,不存在債務婚后的抵消或部分抵消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趙某應當償還周某的借款,故法院作出此判決。
溫馨提醒:
戀愛期間,男女雙方相互之間給付財物是非常普遍的,給付的性質一般有兩種,一種是贈與,一種是借貸。
在戀愛期間借款,法律上男女之間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因此戀愛期間借款應當予以返還,即使戀愛期間借款結婚后也要予以返還。除非婚前債務是用于婚時夫妻財產購置或者婚后的事情,存在債務婚后的抵消或部分抵消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