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隱瞞已經懷有身孕的事實與男子結婚,產子一周后才告知丈夫,孩子未隨父姓,且起訴離婚時斷然拒絕做親子鑒定。近日,山東省茌平縣人民法院審結這起離婚案,依法判決準予李蘭與王磊離婚,認定父子關系不存在,李蘭賠償王磊各項費用1.1萬元。
2014年3月,李蘭經人介紹與王磊相識、相戀,兩人于2014年3月28日開始同居,沒多久李蘭便告知王磊自己懷孕了。興奮的王磊立即將結婚事宜提上日程,并積極籌集了兩萬元給付李蘭作為訂婚彩禮,并于同年5月12日登記結婚。
不料,兩人“閃婚”后的感情卻很一般。2014年11月16日,李蘭臨近生產住進醫院,卻并未告知跑車在外的王磊,在孩子出生一周后才通知他,李蘭自作主張為孩子起名為李棟棟。
因夫妻關系逐漸名存實亡,李蘭到法院起訴離婚。王磊當庭同意離婚,但是要求李蘭返還婚前彩禮及損失共計5萬元,更是提出了親子鑒定的申請,稱按照雙方同居時間計算的話,孩子出生時間與實際生長時間嚴重不符,李蘭則以李棟棟年齡太小為由明確拒絕親子鑒定。
法院審理認為,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應視為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王磊未在合理的期限內提供證據證實因婚前給付兩萬元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事實,要求返還彩禮的請求不予支持。根據婚姻法規定,一方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
根據同居及孕產時間可判斷是否親生
■以案釋法
本案中,李蘭稱是因為孩子早產才在一周后告知王磊孩子出生的事實。生孩子對于一個家庭來說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在通訊設施相當完備的今天,李蘭的解釋顯然不符合常理。
此外,經王磊申請,法院依法調取了李蘭因懷孕生產在醫院住院的病歷一份,其中并未顯示孩子有早產的任何信息。李蘭辯稱,醫院是根據其母親的陳述記載,但是其生產的醫院完全有能力正確處理一個普通的順產孕婦,其病歷記載有完善的流程,可認定孩子系足月出生,且李蘭未提供證據證實其病歷記載有誤,結合雙方同居時間,顯然不能確定王磊與李棟棟之間的父子關系。
王磊在法律上沒有撫養李棟棟的法定義務,但實際上對其進行了撫養,要求李蘭賠償其損失的請求可適度予以支持。李棟棟系城鎮居民,結合實際李蘭可返還王磊給付李棟棟的撫養費6000元。夫妻有相互忠實的義務,李蘭的行為給王磊的名譽及心理帶來不利的影響,王磊要求李蘭給付精神損失的請求可適度予以支持,結合實際可賠償5000元為宜。
據此,法院判決準予李蘭與王磊離婚,王磊與李棟棟不存在親子關系,李棟棟隨李蘭共同生活,李蘭給付王磊撫養費6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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