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處理即是處分權。在 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征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 ,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屬于無效民事行為。結合案例為大家詳細分析一下 : 案例 李某與劉某于1992年5月結婚,劉某的父母將一幅字畫贈送給兩位新人 ,作為對兩人的祝福。婚后不久,李某涉足股市,并在未征得妻子劉某同意的情況下將字畫賣與朋友甲,并謊稱其妻也同意出賣,以此籌集資金投股市。劉某得知此事后,埋怨李某不該擅自處理該畫。李某反駁道:“ 這畫是我們夫妻兩人的,我當然有權處理。”劉某氣憤之極,狀告到法院 。 法院審判 法院認為,字畫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李某無權擅自處理,但由于甲是善意 、有償取得字畫,字畫應歸甲所有。但李某應賠償其妻劉某損失。 我國《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 的處理權。”同時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婚后一方或雙方所受贈與的財產, 也屬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本案中,字畫即為李某與劉某共同所有的財產 。對于共同所有財產的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共同共有人 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 ,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 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 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本案中,李某與劉某對其共同所有的字畫 應享有同等的處分權,而李某未經劉某同意,擅自將字畫出賣,一般情況 下是無效的。但甲在購買字畫時不知李某是擅自處分,應維護甲的合法權益,確認字畫歸甲所有。而依照法律規定,李某自然要向劉某賠償因此而 給其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