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結婚時買的車花費了十三萬左右,我們男方的意思是車也不要給女方,讓他們給我們錢,因為車是女方結婚時提出的要求然后就買了,你說我們可以不要車嗎?"/>

在現代社會,為了結婚買車是很普遍的現象,那么,在離婚時,結婚買的車屬于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網友咨詢:結婚時買的車花費了十三萬左右,我們男方的意思是車也不要給女方,讓他們給我們錢,因為車是女方結婚時提出的要求然后就買了,你說我們可以不要車嗎?
上述案情
四葉先生與丁香女士結婚(辦理了結婚登記)一年,結婚一個月女方以性格不合要求離婚,婚前男方應女方要求單方出資13萬買了一輛車,登記在男方名下,現男方不想要這輛車,要求女方返還這13萬。
案情分析
本案中的爭議焦點有:
1、本案中結婚買的車應歸誰?
(1)民法是自治法,離婚時對車的歸屬產生爭議,男女雙方可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根據法律規定,一方在婚前出資購買的房產和大型動產(如車輛)屬于一方個人財產。本案中,四葉先生所購買的車,其行為時間發生在結婚之前,而且女方未參與出資,因此屬于四葉先生個人的財產,離婚時女方無權要求分割。
2、假設男方不想要車的本身該如何處理?
離婚時男方如果不想要車本身,此時要分情況處理:
(1)假如女方也不想要,那么查看車輛的登記情況,登記在誰名下,法官會把車判給誰。
(2)假如女方要車,那么女方給予男方相應的金錢補償即可。
3、結婚一個月可以認定為“未共同生活嗎?”
關于婚姻法上“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的認定在審判實踐中沒有具體的標準,筆者認為,可以解釋為“僅有夫妻之名,沒有夫妻之實”這種情形,大多存在于包辦婚姻之中,而本案中,雖然男方雙方沒有發生夫妻關系,但是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也不存在包辦婚姻的事實,因此,盡管二人僅結婚一個月,這一個月也是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生活。
(注:本文中的觀點僅代表筆者的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