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年1月3日,女方與大他10歲的男方登記結婚。剛結完婚兩個人的感情尚可,但隨著生活中矛盾的增加,兩個人的關系也亮起了“紅燈”。2014年3月,女方與男方辦理了協議離婚。離婚后,女方發現與南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隱瞞了在多家銀行賬戶的存款120萬元,遂起訴到法院,要求獲得其中的60萬元。
法庭上,男方稱雙方在離婚時已對財產作了分割,現女方稱自己隱匿銀行存款120萬元不是事實。他認為,雖然自己的銀行賬戶內有較大的金額資金,但這些錢是受朋友之投代為籌措的借款,僅通過自己的銀行賬戶轉款交付,并非屬于自己。
法院依法查明,在婚姻存續期間,男方名下的多個銀行賬戶內,確有120萬元的巨款進入,F女方要求主張分割,符合法律規定。男方在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內的60萬元轉入其他賬戶的20萬元,是受朋友之托的商借款,不能認定為男方所有,應從120萬元中扣除,并剔除男方用于消費的錢款。據此,法院酌定判決從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中,由男方支付給女方6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