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裁判規(guī)則
1.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主張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未能有效舉證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厲某訴林某、周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案要旨: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且債務數(shù)額明顯超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債權人主張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的,應承擔舉證責任。債權人未能對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生產(chǎn)生活所負債務進行有效舉證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債務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審理法院:湖南省寧鄉(xiāng)縣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8年1月19日第3版
2.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舉債超出夫妻日常代理范圍,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應承擔舉證責任——山東昊璽經(jīng)貿有限公司訴朱俊強、徐萍民間借貸糾紛案
本案要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對外舉債,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不應僅以婚姻關系存續(xù)為依據(jù),還應考察款項是否為共同生活所負。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日常生活或共同生產(chǎn)所負之合理債務,即使是一方舉債亦應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對超出夫妻日常事務代理權的事項,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對自己的“有理由相信”,第三人應負舉證責任。
案號:(2014)淄民一終字第729號
審理法院: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17年第4輯(總第110輯)
3.夫妻一方個人名義舉債數(shù)額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債權人無法證明該債務屬于夫妻雙方共同合意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熊某與夏某海民間借貸糾紛上訴案
本案要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對外舉債數(shù)額明顯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債權人未能證明其有理由相信該借款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應認定為一方個人債務。
案號:(2010)浙商外終字第76號
審理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田朗亮編著,《民間借貸法律政策案例適用指南》, 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年出版,第93~9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