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先來了解一下離婚財產分割: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那么在特殊房產分割時會有哪些法律問題?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感情破裂要離婚的,就需要處理好很多的問題,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是其中一個問題,分割共同財產是有一定原則的,下面就讓河南煥廷律師來為大家做一個具體的介紹!

問題一:小產權房如何分割
在國家尚未出臺關于小產權房處理政策的前提下,法院在審理離婚糾紛中涉及小產權房分割時,應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以不予分割為原則,在有充分證據證明小產權房確為夫妻共同財產時再行分割。例如:對于因繼承而獲得的小產權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因具有合法來源,法院應依法予以分割;對于因受贈與而獲得的小產權房,應嚴格審查贈與合同的效力,如果表面為贈與實為買賣的贈與合同應依法宣告無效。
問題二:如何分割離婚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己購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人擁有有限產權,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或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特殊情況下,可向購買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
問題三:自建房如何分割
我國的自建房大部分都沒有房產證書,也沒有獲得相關部門的審批,自建房在城市和農村都普遍存在,由于其具有使用價值,法院在處理此類財產尤為慎重。
(1)自建房如果被認定為違法建造,則法院一般不予處理。
(2)若自建房未被認定為違法建造,一般法院是把使用權判給一方,一方給予另一方進行適當的補償。
問題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以上知識就是對于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夫妻離婚時如果房屋是屬于特殊房產的,分割的時候產生的法律問題是非常多的,如小產權房、經濟適用房、自建房等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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