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院可封離婚后財產嗎?
法院肯定是可以查封離婚后財產的,按實際情況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大離婚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所以債權人是有權要求將夫妻共同起訴,將夫妻共有的房子查封,以償還債權人的債務。
根據《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3款情形除外。因此,只要你不能證明上述解釋中的兩種例外情形,你丈夫對外債務就會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你所有的財產包括存款,法院有權依法查封、凍結。
二、離婚財產分隔的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在離婚訴訟案件的處理過程中,為了更加合理的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認定和清算,當事人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查封對方的財產,避免對方出現私自轉移財產的行為,造成自身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