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是國家法官學院于2012年首先編輯出版的一套叢書,分中英版在海內外發行,頗有口碑,筆者通讀叢書系列之民間借貸部分,對其裁判要旨進行系統的匯編,分期進行推送,本期推送的是B系列——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第一期。
一、民間借貸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裁判書字號】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2)二中終字第17361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
第一,認定配偶一方的借貸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依據是看此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判斷依據有三:
(1)夫妻是否具有共同舉債的合意;
(2)債務使用是否是為了夫妻共同利益;
(3)夫妻或者家庭是否共同享受了因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第二,債務發生時夫妻關系是否存在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重要依據,訴訟時夫妻已經離婚,在無明顯證據證明夫妻因逃避債務而離婚的情況下,夫妻離婚的時間與債務發生的時間應作為考量債務性質的因素之一。
二、夫妻債務性質的認定
【裁判書字號】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錫字終字第1100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
對于民間借貸債權人提出債務應有直接債務人與其配偶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主張,法院審查要點是:
1、審查債務是否形成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該事實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2、從債務特征看,涉案債務是否符合“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夫妻共同債務本質屬性;
3、從價值取向看,如果涉案債務有犯罪嫌疑,認定為舉債方個人債務更加符合利益均衡原則。
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裁判書字號】
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昆民二終字第47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
第一,夫妻共同債務判斷依據有三:
夫妻是否具有共同舉債的合意;
債務使用是否是為了夫妻共同利益;
夫妻或者家庭是否共同享受了因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第二,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三,如果夫妻一方所負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因履行法定義務而產生的債務,也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