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為了得到一筆彩禮,小晶的父母以死相逼,要求她嫁給鄉長的兒子齊某,小晶無奈之下與齊某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后,小晶經常被齊某打罵,二人生活并不幸福。過了一年,小晶感覺實在不能與齊某共同生活,她該怎么辦?
【律師解答】
小晶與齊某之間的婚姻屬于典型的包辦婚姻。所謂包辦婚姻是指婚姻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由原則,在違背婚姻當事人意愿的情況下,強迫其締結的婚姻。
本案中,小晶的父母為收受錢財而強迫小晶與齊某結婚,是一種典型的包辦婚姻。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包辦、買賣婚姻、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以及借婚姻索取財物都是被禁止的行為。最高院關于《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正常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父母或他人違背男女雙方或一方意愿的強迫結合的買賣婚姻,一方要求離婚的,如果婚后雙方沒有建立起感情,應準予離婚。
本案中,小晶的父母的強迫下與齊某登記結婚,而且她與齊某之間也沒有建立起感情,因此,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齊某離婚。
【法條鏈接】
《婚姻法》第三條第一款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正常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離婚問題
(1)父母或他人違背男女雙方或一方意愿的強迫包辦婚姻和索取財物為目的,違反男女雙方或一方意愿而強迫結合的買賣婚姻,一方要求離婚的,如果婚后雙方沒有建立起感情,應準予離婚;如果結婚多年,生有子女,夫妻間已建立了一定感情,應根據夫妻關系的現狀和發展前途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可判決離婚或不準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