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李某與丈夫結婚后有夫妻共同財產平方10間,其中5間出租給他人使用。李某的丈夫每月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后拿去賭博,李某分文未得。為此,夫妻產生矛盾。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對10間平房進行平分,分得的部分由自己出租并收取租金。
那么,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能否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解答】
一般情況下,婚姻存續期間是不可以申請分割共同財產的,但是法律規定了兩種例外情形:
第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第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需要說明的是,“法定扶養義務的人”包括的范圍。我國繼承法對于“扶養”的理解采用廣義解釋,它沒有身份、輩分的區別,是贍養、扶養、撫養的統稱,即包括長輩對晚輩的撫養、晚輩對長輩的贍養和平輩親屬間的扶養,比如夫妻、父母、無勞動力能力的兄弟姐妹、未成年子女以及成年的無勞動能力的子女。
本案中,李某的丈夫用夫妻共同財產即收取的租金去賭博,屬于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法院應當支持李某的訴訟請求,對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婚姻法》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