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姜某與陸某已經離婚3年了,姜某不久前偶然得知前夫與自己解決離婚糾紛時,將一部分屬于夫妻共有的財產轉移到了前夫父母的名下,于是,姜某決定向法院起訴重新分割夫妻共有財產?
請問,時隔3年,姜某還可以請求分配夫妻國共有財產嗎?
【律師解答】
姜某可以請求。原因有二,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
第一,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占有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在離婚時,陸某具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姜某發現后,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
第二,當事人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其訴訟時效為兩年,起算時間是自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本案中,姜某與陸某雖然已經離婚3年了,但是姜某卻是不久前才發現,兩年的訴訟時效是從發現之次日起計算,而不是從離婚之日起算,因此,姜某提起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請求是符合時效規定的,法院應予受理。
【法條鏈接】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占有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其訴訟時效為兩年,起算時間是自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