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龐某與金某結婚后,妻子金某以年齡尚早為由堅決不要孩子,丈夫龐某以為過幾年金某想通了就會要孩子,可是過了幾年,兩人都三十出頭了,龐某看見自己的年齡相仿的朋友都有了孩子,忍不住勸說金某,金某仍然不同意,并表示自己這輩子沒打算生育。
請問,妻子不肯生育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權,丈夫有權要求妻子生育嗎?
【律師解答】
丈夫無權要求妻子生育。
生育是夫妻雙方的事情,必須要有夫妻雙方的意志和共同的參與。
生育權是夫妻雙方共同享有的權利,任何一方不得對他方的權利隨意加以干涉。
但基于婦女自身的生理特點,以及婦女在生育中肩負更加重要的責任,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享有生育的自由,也享有不生育的自由。
因此,本案中妻子金某堅決不生育的行為是合法的,沒有侵犯丈夫龐某生育權,丈夫龐某也不能強迫金某生育。
這個時候,丈夫金某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與妻子金某溝通,取得一致意見;如果達成一致意見,可以選擇離婚的方式解決。
【法條鏈接】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
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