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于可撤銷婚姻,在申請撤銷之前應了解以下問題:
一、申請撤銷的理由
根據法律規定,申請撤銷婚姻的理由只能是“結婚時受到脅迫”。
對于“脅迫”的理解要注意:
1、脅迫人具有主觀上的故意;
2、脅迫人需要作出脅迫行為;
3、受脅迫人與脅迫人結婚和脅迫行為有因果關系;
4、脅迫行為施加的危害系違法或不當。
5、脅迫的對象包括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也可以是屬于一方的第三人,如近親屬和朋友。既可以是人身權利,也可以是財產權益。
二、申請撤銷的主體
申請撤銷的主體只能是受到脅迫而結婚的當事人,其近親屬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提出。這主要是因為:在現實生活中,不排除有些受脅迫而結婚的當事人,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與對方逐漸建立起感情,愿意繼續生活,此時,如果允許其他人提出撤銷其婚姻,反而會影響到當事人的家庭生活。
三、申請撤銷的時效
申請人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如果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從獲得人身自由的那一日起計算1年,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也不能申請延長。
四、申請撤銷的途徑
申請人只能向法院以提起撤銷之訴為由行使撤銷權,方能產生撤銷婚姻關系的效力,如果是雙方私下達成的協議,并不具備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只有法院才有權撤銷當事人的婚姻,當事人申請撤銷婚姻的方式只有向法院起訴這一條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