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離婚財產分割案件中,存在幾項較難處理的問題,包括但不限于住房補貼、知識產權收益、及房屋歸屬爭議等。
一、住房補貼等的認定與分割
現如今,人們的收益中除了工資、獎金之外,還有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及養老保險金等款項收益。
法律規定,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和養老保險金等款項,如果是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或應得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需要注意到的是,必須是“婚姻期間實際取得或應當所得”的,才可以動用。比如,動用住房公積金,必須是用于購買房屋或對已購房屋進行重大維修時才可以,否則,只能待職工退休、調動時一次性提出,而離婚并不是可以提取公積金的法定理由。
二、知識產權收益認定與分割
由于很多不確定性因素的存在,知識產權權利本身的取得和其財產性權益的取得有時并不同步。我國法律上所規定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的收益”側重保護財產性權益。
因此,在認定一項知識產權收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是以該項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為判斷標準。
即如果一項知識產權產權本身是在婚前所得,而其財產性收益卻是在婚后所得,那么這項財產性權益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同理,如果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知識產權,但是在離婚后才獲得其財產性收益,那么,這筆收益則屬于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原來的配偶無權要求分割。
三、房屋歸屬爭議
(一)離婚時,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的
法院不對房屋歸屬作出處理,而組織當事人自己協商,協商無法解決的,法院只會根據具體情況對房屋的使用問題作出判決。
(二)離婚時,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的
我們以房改房為例,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的一方婚前由單位分給房屋,婚后由于房改政策,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產權證往往由單位直接辦在本單位職工名下,根據法律規定,這類房屋屬于婚姻存續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置,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采取競價、拍賣、評估等形式解決問題。
(三)父母出資為兒女結婚購房
婚姻法對于這類房屋的分割是以出資時間為劃分標準,即婚前出資,原則上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婚后出資,原則上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有特殊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