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7年3月15日21時45分,被告賀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與原告郝某發生碰撞,致使原告郝某受傷,造成交通事故。原告受傷后被送至醫院,診斷意見:1、頭部外傷;2、頸部外傷;3、多處軟組織損傷。本次事故發生后,被告賀某駕車逃逸。該事故經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處理并出具鄭公交認字[2017]第000*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賀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且發生事故后賀某駕車逃逸;郝某不負事故責任。后原、被告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故原告訴至法院。
裁判: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原、被告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月6月17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郝某醫療費1433元。
二、被告賀某支付原告郝某修車費275元。(已當庭支付完畢)
三、原、被告就本次交通事故一次性解決完畢,別無糾紛。
四、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郝某負擔。
律師評析: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是《民法通則》及其實施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如下: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致殘賠償項目和標準: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死亡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本案中,原告郝某因交通事故受傷,人身權受到侵犯,故有權利依法要求被告賀某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