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在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受害人能否再索要工傷賠償?
關于這類案件,司法界存在較大爭議。
一、觀點分歧
第一種觀點:受害人所遭受侵權損失只有一個,基于“受害人不應因遭受侵害獲得意外收益”的準則,受害人在已獲得了交通事故賠償后,不能再要求獲得工傷賠償。
第二種觀點:受害人雖然獲得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但基于保護受害職工的需要,其仍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三種觀點:工傷賠償項目與交通事故賠償項目不同,比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這些賠償項目只能向用人單位主張,針對這些賠償項目,受害人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
二、遺漏的賠償項目可向用人單位主張
綜上,我們認為采納第三種觀點更加能夠平衡三方的利益,理由如下:
(一)交通理賠和工傷理賠的法理基礎不同
交通理賠的依據是受害人與肇事人之間的侵權性民事法律關系,法律基礎在與《民法通則》的規定;
而工傷理賠的依據是受害人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法律關系,法律基礎在與《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兩者并不沖突。
(二)重復賠償項目不能獲得雙倍賠償
“損失填平原則”強調受害人所獲得的賠償不能超過損失。
交通損害賠償標準和工傷保險賠償標準中都有與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等相同或者相似的項目,因此針對這些重復的賠償項目,受害人在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賠償時,要除去這些賠償項目的費用,否則將不予支持。
(三)不重復賠償項目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
比如交通事故賠償中有殘疾賠償金,而工傷賠償項目中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對于這些沒有重復的項目,受害人可以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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