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已滿56周歲的姜某在威海某公司辦理了內退手續。同年11月1日,姜某到某電子公司從事門衛工作,但一直未訂立勞動合同。2016年4月雙方發生糾紛后,姜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某電子公司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差額8500元。
某電子公司辯稱:姜某系內退人員,與本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不應支付二倍工資。因調解不成,仲裁委裁決某電子公司向姜某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差額8500元。
姜某與第二個單位某電子公司是否建立勞動關系成為本案焦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8條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姜某系內退人員,且已為某電子公司提供勞動,根據上述規定,雙方已建立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姜某要求某電子公司依法支付二倍工資的請求,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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