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替人擔保應注意哪些法律問題?首先應確定,他人為您建立的擔保為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其次,如果他人在保證合同中與債務人約定承擔連帶責任或者沒有約定再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都應當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即您有權越過實際債務人而向第三人請求償還債款。下面為您詳細介紹。 擔保人一般都是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在擔保合同約定的義務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擔保的形式是一般保證的話,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在債權人沒有起訴債務人或執行仍不能實現債權之前,保證人是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但如果是找不到債務人的話,保證人此時是不能以先訴抗辯權來抗辯債權人的。如果擔保形式是抵押或質押,債務人跑掉了,債權人在實現不了債權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變賣、拍賣擔保人提供的擔保物來實現債權。 首先應確定,他人為您建立的擔保為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而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如果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其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因此,按照您的描述,首先如果第三人為您建立的擔保是一般保證的話,則債權人您先應對實際履行的債務人,即對您朋友提起訴訟要求其還款,如果已經對其提起訴訟并對其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則您才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但如果您朋友變更住所,導致您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或者您朋友已經破產,案件已經被法院受理,應中止執行程序,再或者第三人書面放棄此項權利的,您可以直接找第三人償還債款。 其次,如果他人在保證合同中與債務人約定承擔連帶責任或者沒有約定再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都應當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即您有權越過實際債務人而向第三人請求償還債款。 按照我國《擔保法》規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擔保人有代為清償的義務。民間借貸有風險,替他人擔保先“自保”。 首先,弄清自己的擔保責任。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擔保有兩種方式,即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在一般保證的狀況下,債權人只有通過訴訟途徑向債務人先行追償,在債務人的財產被執行后保證人才對不足部分承擔責任,擔保的風險相對小些。但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有權向主債務人和保證人中的任何一人要求償付債務,保證人的財產隨時可能接受法院執行,擔保的風險相對要大。因此,在為他人作擔保時,擔保人應盡可能提供一般保證。 其次,多方考察被擔保人的信譽,摸清被擔保人償還債務的能力及其負債多少,切不可礙于情面,不假思索,盲目地做擔保人。 最后,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在債務人要求為其作擔保時,擔保人有權要求其提供相應的人或物作為其承擔擔保責任的前提條件。反擔保的設立實質上是對擔保責任進行分擔,在擔保責任較重的合同中,反擔保責任設立越大,各擔保人承擔的擔保責任就越小,其財產損失的風險也相對減少。因此,在為他人作擔保時,擔保人最好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以“自保”。 在新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廢除了“四倍利率”的限制,重新劃定了利率的“兩線三區”,除了明確規定年利率小于24%的部分完全受法律保護、大于36%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外,還給留出了一段24%到36%之間的“市場利率空間”,給了民間借貸平臺的運作更多彈性。該司法解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