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大多是一些農民工在給包工頭打工,工資也是由包工頭發放。在給包工頭打工時,受傷找誰索償?如果對方不肯索賠又應該到哪里主張賠償呢?
受傷工程受傷索償方法有哪些?
第一種:先找包工頭和打工工地的建設方索賠,他們承擔連帶責任,協商索賠
第二種:協商不了的,可以收集證據,然后去事故發生地法院起訴索賠。

案例:2016年2月28日,周某與童某訂立某工地的建筑施工合同,周某將某市樓盤建筑工程發包給童某施工。廖某受邀請在童某承包的工地做小工,工資按天計算。2016年3月1日,廖某在工地勞動時,因磚墻倒塌被砸傷。廖某認為,周某與童某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為此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廖某受童某的雇用在其承包的工作地點做工,工資按天計算,因此廖某與童某形成了雇傭關系。廖某在從事雇用工作中由于磚墻倒塌而受傷,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5條之規定,作為雇主的童某應當對廖某受傷而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周某將工程發包給沒有裝修裝飾工程資質的童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之規定,周某應與童某對廖某受傷而遭受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周某、童某共同承擔廖某的賠償責任。
相關法條:
法律依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第十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94條 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
四、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