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月加班不得超36小時 法定假日加班三倍工資
按規定,勞動者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每天工作時間不超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44小時,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個小時;工作日加班,支付至少1.5倍工資;雙休日加班,應支付2倍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需支付300%的工資;應休未休的年休假,按300%支付加班費。
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等于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天)。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
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2016春節:前三天三倍工資 后四天雙倍
而2016春節放假安排為:2月7日至13日放假調休,共7天。2月6日(星期六)、2月14日(星期日)上班。其中,只有前三天是國家法定假日,后四天是雙休日調 休。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2月7日、2月8日、2月9日三天安排勞動者工作,應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而初三至初六的4天,如果安排加班的話,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以月薪2000元為例,如果春節假期加班7天,則加班工資為1563元,一共應拿到3563元工資。
怎樣確定加班工資基數?
第一、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職工工資數額的,而該工資數額又與實際發放額相一致的,就應當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基數應包括“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等所有工資項目。
第二、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職工實際工資額作為計算基數。類似“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等規定都屬于不明確的規定。
第三、在實際中,有時職工的當月工資與當月獎金發放日期不一致,這時應該將這兩部分合計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因為職工的月獎具有“勞動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性質,屬于工資組成部分。至于企業偶爾發放的如“周年慶典獎”等獎金則可不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四、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應以職工法定工作時間內的計件單價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五、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當綜合計算周期為季度或年度時,應將綜合周期內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以下這10種情況下不上班也能拿工資
情況一:法定節假日
情況二:帶薪年休假
情況三:婚喪假
情況四:女職工保胎、產假、哺乳等
情況五:男職工護理假
情況六: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
情況七:依法參加社會活動
情況八:用人單位停工停產
情況九:服兵役期間
情況十:醫療期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