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間借貸糾紛是民商事案件中較為常見的民事糾紛,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民間借貸中關于借款性質的劃分問題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爭議的焦點。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民間借貸律師為您解讀。
案情描述
2014年4月11日,王某在遼中縣茨榆坨鎮自己家中設賭抽紅,其朋友李某等人來到王家聚賭。在參賭過程中,李某輸掉手中所有現金,故為了繼續賭局其向王某借毒資8萬元整,李某向王某出具借據并在借據上簽字,約定同年6月11日前還款,但是還款期限到期后,李某經王某多次催要均置之不理,王某無奈只得向法院起訴。但法院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煥廷說法
王某對此百思不得其解,在他心中,一直認為只要寫了借條,那么借出去的錢都是可以要回來的,但是他卻沒有考慮到,不是所有的借款都是受法律保護的,法律是公正的,它不可能去保護那些不義之財,故出于保護公民正當財產的目的出發,法律對此有特殊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故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民間借貸律師認為,在此案例中,出借人在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博的非法活動情況下而仍借款,這種行為屬于違法借貸,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