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間借貸糾紛是民商事案件中較為常見的民事糾紛,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民間借貸中關于“企業之之間拆借資金”的問題一直是當事人百思不得其解的地方。
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去了解這個問題:
一、什么是企業之間借貸關系
企業之間借貸關系,是指企業法人之間或企業法人與非法人經濟組織之間,由于一方向另一方給付一定數量的貨幣,并要求接受給付的一方在約定的期間內歸還相同數量的貨幣,同時支付一定數量的利息或利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本文所指的企業法人,不包括經國家批準有權經營金融業務的各種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
二、企業間借貸的效力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解釋認為對于對于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應當給予有條件的認可。
規定: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司法應當予以保護。
在解釋實施之前,企業之間互相拆借資金是絕對被禁止的,但為了市場經濟的繁榮,法律對于中小企業的發展也給予一定的發展空間,但是這個發展空間有一定的限制,即必須是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拆借資金才可以,除此以外,還有其他的限制。
三、條件限制
允許企業之間融資,絕非意味著可以對企業之間的借貸完全聽之任之、放任自流。應當說,解禁并非完全放開,我們認為,正常的企業間借貸一般是為解決資金困難或生產急需偶然為之,但不能以此為常態、常業。作為生產經營型企業,如果以經常放貸為主要業務,或者以此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則有可能導致該企業的性質發生變異,質變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從事專門放貸業務的金融機構。生產經營型企業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必然嚴重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紊亂。這種行為客觀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必須從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評價。為此,解釋也專門對企業間借貸應當認定無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
結 語
以上就是民間借貸中關于“企業之間拆借資金”的問題解讀,希望能為大家帶來幫助,如遇到較為復雜的情況,建議咨詢相關專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