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并危及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向第三人行使權利的權利。那么應該怎樣行使呢?
為了更好的解釋這個問題,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分別說明。
一、代位權概念解讀
舉個例子說明。
A欠B一萬元,到期A沒還,B查到C欠A一筆兩萬的到期債款,但A就是不向C主張,于是自己想代替A向C要債,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就叫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
二、代位權通過什么途徑可以行使
B是否能直接向C請求對方還A的錢?
答案是不能的。
合同法第73條規定,B可以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A對B兩萬元的債權,即代位權的行使需要通過訴訟的途徑才可以。
三、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怎樣參加訴訟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B作為原告,次債務人C作為被告是毫無疑問的,但關鍵是債務人A如果參加訴訟是居于原告地位,被告地位,還是第三人?
這個在審判實踐中有爭議,對于債務人B的地位主張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都有,筆者認為,債務人應處于第三人的地位。原因如下:
第一,債權人B和債務人A訴訟標的不是共同的,也不是同類的,二者之間并不具有共同的權利,債務人A不應是共同原告;
第二,債務人A與次債務人C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但他們對債權人B并沒有共同的權利義務,債務人A不應是共同被告。
第三,債權人B行使代位權時,起訴的是次債務人C,其實體權利直接指向次債務人C,而不是債務人A,債務人應處于第三人的地位。
第四,《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因此,代位權訴訟中的債務人的訴訟地位是第三人,應當允許債務人提出抗辯的權利,以維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四、任何第三人之債都可以通過代位權要回來嗎
答案是對于A和C之間部分債務,B是不能行使代為權的。
根據合同法第73條和合同法解釋一第12條,哪些專屬于債務人A自身的債權,B是不能行使代為權的。
這些專屬債務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五、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符合哪些條件
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11條,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注意是同時符合,一個不能少):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即A對C的債權合法,B對A的債權也合法;
(二)由于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因此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
在此,必須強調“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和“給債權人造成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即B對A的債權到期,A不還錢,而A對C的金錢給付債權也到期,A卻不向C主張,因A的不主張而使B的債權遭到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即A對C的債權到期,B對A的債權也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六、債權人代位權行使費用該由誰來承擔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結 語
以上就是民間借貸中關于“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問題解讀,希望能為大家帶來幫助,如遇到較為復雜的情況,建議咨詢相關專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