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謂暴力討債,是指在債權債務關系中,債權人以索債為目的,在討債過程中,對債務人及其利害關系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生活中,部分人為了要回自己的債款,不擇手段,不計代價,最終走上了歧途。今天我們就說明一下以暴力方式追討合法債務的法律后果。
一、案例:暴力討債不成鋃鐺入獄
張某是某市一名個體工商戶,從事蟲草生意。1997年,史某拖欠了張某78萬元貨款后突然“失蹤”,張某數次追討未果,遂以出售蟲草為由,通過中介人聯系史某交易。史某攜帶現金55萬元前往交易時,張某出示欠條要求還錢(史某了聲明這筆款項是幫別人購買蟲草的貨款),還大聲威脅并甩了史某兩耳光,強令史某打開車門搜取現金55萬元。之后,張某寫了一張“收到55萬元還款”的收條,叫史某寫下一張“還欠張某23萬元貨款”的欠條后,還到派出所備了案。史某事后也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張某于次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二、法院判決
【一審判決】犯搶劫罪,判刑10年。
該市中級法院一審審理認為,張某在收取債務過程中,明知在現場的現金不屬于其債務人所有仍采取威脅和暴力手段,當場劫走他人現金,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錢財的故意。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一審遂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0年。
【二審判決】目的是討債,無罪。
一審宣判后,張某不服,向該省高院上訴,認為自己的行為是索討合法債務,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省高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是在債務人不履行還債義務的情況下,為追討債務而強行索債,雖然客觀上使用了暴力及脅迫手段,侵害了他人財產權利,但行為僅針對債務人,目的是為了實現自己的合法債權,主觀上并沒有非法占有公司財物目的,不構成搶劫罪。因此,二審撤銷一審判決,宣告張某無罪。
三、律師說法
所謂暴力討債,是指在債權債務關系中,債權人以索債為目的,在討債過程中,對債務人及其利害關系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
所謂的暴力手段,是指索債行為人在討債過程中所采取的非法拘禁他人、綁架人質、恣意毆打、強行搜查、搶奪、搶劫債務人的財物、打砸搶等。
就索要債務而言,有索要合法債務;索要賭債、嫖資、高利貸等明顯違法債務;索要超過實際債權數額的債務;索要根本不存在的債務;索要難以查清的債務等情形。
由于此類案件的復雜性,對此類案件的處理應區別對待。
(一)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拘禁、扣押他人行為的定罪量刑
注意,這里的債務指的是賭債等非法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規定: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索要超過真實債權數額的債務而非法拘禁、扣押他人行為的定性
此時,對行為性質的認定要具體分析,分不同情況以非法拘禁罪或綁架罪定罪處罰。
第一,行為人索取數額略高于債務,按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
第二,行為人索取的債務數額雖然明顯高于債務,但索取錢財時,考慮了其所受到的經濟損失等因素時,且索取的絕對數額又不大,仍應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理。
第三,行為人索取數額高于債務數額巨大,應認定為綁架罪。
(三)索取根本不存在的債務的定性
一般情況下,索取實際上根本不存在的債務,對行為人的行為應以綁架罪定性。
(四)索取債務債權關系不明確的債務的定性
債務關系難以查清,拘禁他人,以非法拘禁罪論處。這
綜述,我們建議債權人索取債務應采取合法、正當的途徑(例如訴訟、仲裁)。如果為索債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應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如索債過程中暴力行為突出,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定罪處罰。
結 語
以上就是民間借貸中關于“暴力討債定性”的問題解讀,希望能為大家帶來幫助,如遇到較為復雜的情況,建議咨詢相關專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