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間借貸糾紛是民商事案件中較為常見的民事糾紛,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的借貸。而民間借貸中關于借款人主體的問題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爭議的焦點。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民間借貸律師為您解讀。
家林和超杰都是14歲的初中生,兩個人關系特別好,恰逢家林非常喜歡攝影,所以想買一臺單反相機,但是因為自己家境一般,一時也不好意思向家人開口,他得知家境富裕的超杰最近生日,超杰爸爸給了超杰5000元,于是家林就向超杰借款4000元,超杰爽快的答應了,但是一個月后,超杰問家林返還借款時,家林卻說無力還款,超杰有些著急,就跟自己的爸爸說了這個事,雙方父母為此事見面協商,但是家林的父母卻認為此事事實不清,兩個孩子又說不清楚此事的經過,也沒有相關的書面證據證明兩個孩子之間存在的借款關系,所以家林的父母拒絕還款,后來超杰的父母為此很是氣憤,想著這錢雖然不多,但是也是給孩子的,無緣無故就這么沒了,很不公平,于是超杰的父母就將此事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家林返還超杰4000元。家林的父母就不明白了,為什么不懂事的孩子之間的借貸行為也是有效的?
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此案爭議的焦點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借貸行為是否有效?在本案中,雖然家林和超杰的借款沒有通過書面形式呈現出來,但是超杰借錢給家林時,他們的同學也在場,老師也向兩人證實過此事,兩人也承認此事,所以他們兩人的同學和老師都可以作證證明他們間的借款糾紛,可以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但是由于家林和超杰均是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所以他們依法都不能獨立實施借貸4000元的民事行為,所以這個行為是無效的。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基于無效民事行為從對方取得的財產屬于不當得利,應當及時將該財產返還,故家林父母應當將此筆借款返還給超杰父母。
在此需要特別提醒未成年人的父母,作為有監護責任的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要盡到監護責任,以避免發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