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糾紛的中的債包括合同之債、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及不當得利之債。債具有相對性,也就是說債權人通常情況下,只能向債務人主張債權。那么當債務人死亡時,債權人該如何主張自己的債權?當債權人的債權已經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時,應當履行給付義務的債務人死亡,債權人又該如何繼續實現債權?
案例
王朝和馬漢系多年的的好朋友、好兄弟,一起讀過書,一起扛過槍。偶然一次機會,王朝發現建筑材料的市場形勢很不錯,于是決定成立公司準備大干一場。無奈王朝手頭現金不夠,只好緊急向馬漢借錢,并承諾賺了錢會馬上還本付息。馬漢二話不說就給王朝轉了100萬幫助王朝周轉資金、注冊公司。在馬漢的幫助下,王朝得以成立新公司。因為王朝人脈廣、講誠信,公司的事業慢慢發展起來。然而好景不長,王朝在公司成立后一年被醫院發現患有癌癥。王朝的家人、朋友和同事都心痛不已,紛紛前來探望。王朝動完手術后發現自己的病情已惡化,趕緊召集大家交代身后事。在王朝的兩個同事及其獨生兒子王小朝的見證下,王朝表明自己尚欠馬漢100萬借款,讓兒子別忘了還。不久后,王朝去世。而王小朝忙于料理父親的身后事,將還款一事忘在腦后。
過了幾個月,馬漢從朋友那里聽說王朝的遺產已經被其妻子翠花和兒子王小朝分割完畢。馬漢于是慌了,他想:借錢的是王朝,他也沒有借條之類的證據,他該向誰請求還款。馬漢先向繼承存款數額比較大的王朝的妻子翠花請求還款,結果翠花答復說自己不知道這一欠款事實,不應當由其負擔。馬漢一聽傻眼了,就向自己的律師朋友咨詢該怎么辦。在律師朋友的幫助下,馬漢以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為由起訴王朝的繼承人翠花和王小朝,要求二人清償欠款。
法庭上,翠花仍以馬漢沒有欠條且其不知道借款事實為由拒絕清償欠款;王小朝想起父親王朝的臨終囑托,認可了父親生前的債務,但表示只同意在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予以償還。經查,王朝去世后的遺產實際價值為80萬元,故法院最終判令翠花和王小朝在繼承王朝的遺產范圍內償還馬漢80萬元。
法官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因此,被繼承人死亡后,債權人可以持相應證據向債務人的繼承人追償,因該債務的清償引起的糾紛即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在審判實踐中,被繼承人的債務主要包括:依照稅法規定應繳納的稅款,因合同之債發生的未履行的給付財物的債務,因不當得利而承擔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因無因管理而負擔的償還管理人必要費用的債務,以及因侵權行為而承擔的損害賠償債務。
本案中,馬漢主張的欠款屬于“因合同之債發生的未履行的給付財物的債務”,屬于王朝未償還的債務。而翠花和王小朝繼承了王朝的遺產,應當在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