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房屋買賣中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房屋和轉移房屋所有權的義務。
具體來講,負有下列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房屋面積和位置交付。房屋出賣人應當按照售房合同所約定的房屋數量即房屋的居室、客廳、衛生問、廚房等數量和面積交付。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按照合同約定的房屋位置交付。
(2)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房屋質量標準交付,并對房屋的質量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商品房的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
商品房的出賣人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對于所售商品房的質量瑕疵應當負有維修責任及其他質量責任如換房或退款、賠償損失等。
在保修期內,因商品房的出賣人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取擔賠償責任。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檢驗。經檢驗,確屬主體結構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售房人應當依法承擔因此給買受人造成的損失。
(3)按照約定的時間、方式交付房屋并轉移房屋所有權及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房屋出賣人應當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或期限及方式向買受人交付房屋,及時協助買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協助買受人及時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房屋出賣人就交付的房屋,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向房屋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