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對兩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陳某、曹某因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六個月,并各處罰金。兩名男子均具有大學文化,一人收購、出售公民個人信息8萬余條,一人收購公民個人信息7萬余條。法官強調,打擊這類犯罪,必須深挖猛究抓源頭、查內鬼,否則此類犯罪難以遏制。
陳某案發前任湖南省某公司網絡管理員,自2015年9月起,他通過QQ聊天工具,加入涉及個人信息資料交換買賣的QQ群,向他人購買或者交換獲取大量公民個人信息,又以在群里發布廣告的方式,招攬買家。
2016年1月8日至3月11日期間,陳某以每條信息一分五厘至四角不等的價格向李某(另案處理)出售各類車主信息13次,得款2425元。陳某收款后,通過QQ將獲取的信息發給李某。經統計,陳某和李某交易的公民個人信息數量為8萬余條。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后,隨即對案件展開偵查,并將陳某抓獲歸案。
另一起案件的主角是曹某,同樣具有大學文化,案發前任某公司團隊經理。2015年10月28日,曹某添加王某(另案處理)為微信好友,向其購買各類公民個人信息用于拓展金融業務。同年10月28日至2016年3月15日期間,曹某通過購買的方式,從王某處非法獲取各類車主信息、小區業主信息、銀行客戶及理財類等公民個人信息6次,共計7萬余條,支付王某2700余元。王某通過其QQ郵箱將上述公民個人信息數據發送至被告人曹某的QQ郵箱。2016年3月,接到報案的南京警方在曹某的辦公場所將其抓獲歸案,曹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近日,鼓樓法院對上述兩起案件作出一審宣判,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曹某違反國家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應予懲處。兩人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并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綜合考慮兩被告人初犯等因素,作出了如上判決。
打擊個人信息犯罪須從源頭抓起
■法官評案
據這兩起案件的審判長、鼓樓法院刑一庭庭長邱筱穎介紹,近6年來,鼓樓法院已判決多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案件,從早幾年的該類犯罪形式看,主要是私人調查公司在非法辦理婚外情取證、以及為幫助他人追債、為獲取他人商業機密,而買通移動、電信公司的內部人員,來獲得被調查者的手機通信記錄、短信、語音恢復等個人信息。
而如今不同的是,大量類似犯罪行為中,除了一些人向購買來的手機號發布商業、融資廣告外,有一部分公民、尤其是大中學生、機動車擁有者、理財參與者的個人信息落入了騙子之手,騙子用購買來的這些信息實施精準詐騙,后果非常嚴重。今年8月準女大學生徐玉玉被騙身亡事件,應該就是騙子對其使用了這種精準詐騙手段。
邱筱穎表示,不管不法分子如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但共性是公民個人信息被盜賣的源頭在各個行業的“內鬼”身上。從辦案實踐中看,這些“內鬼”多分布在學校、醫院、保險公司、銀行、房地產公司或房地產中介公司、物業公司等。
“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只有緊追源頭、揪出‘內鬼’,并對管理公民個人信息不善的單位施以重罰,才能有效根絕或減少這類犯罪行為的發生。”邱筱穎提醒公眾,盡量不接來路不明、或來電顯示為外地的陌生電話;不管騙子如何忽悠、恐嚇,先冷靜幾分鐘,然后再找人核實真偽,無法核實的一概不理;不要輕易相信來電顯示,騙子使用來電任意顯改號軟件,早已不是什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