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7日晚,河南省內鄉縣呂某駕駛小型轎車在南陽高速公路某段上行駛,突然看到一個人跨越欄桿從路邊躥出。為避讓該人,他急忙打方向躲避,結果撞到道路旁邊右側山坡上,車輛側翻,同乘人受傷。
事故發生后,南陽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隊作出證明,確認該事故系呂某為避讓高速路上突然出現的行人而發生。
呂某遂將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訴至法院。他認為,其在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所負責的封閉型公路上行駛,領取了公路通行卡,繳納了車輛通行費,與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已形成高速公路服務合同關系。但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讓行人自由進入高速公路,沒及時采取阻止、清理措施,是其經營管理不善,未盡職盡責,致使事故發生。對此,呂某認為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請求判令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賠償車輛修理費、施救費、交通費共計56600元。
庭審中,被告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認為,為防止行人和動物進入高速公路,他們設置了高速公路隔離柵、路柵、隔離護欄等設施,已經盡到了自己的注意義務。行人違章進入高速公路,并非其疏于管理的過錯責任。呂某為了維護行人的生命安全,根據“緊急避險”的法律規定,可向引起險情發生的行人追償。呂某要求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法院審理認為,作為高速公路的經營者、管理者,行使向過路車輛收取通行費的權利,同時應恪盡職守,履行勤勉、謹慎的注意義務,確保高速公路安全高效、暢通無阻。呂某繳納通行費后,即享有使用高速公路并安全通行的權利,雙方形成了有償使用高速公路的服務合同關系。因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未盡到對路面異常情況及時發現、保障公路安全暢通的義務,致使呂某為避讓高速公路上突然出現的行人而發生交通事故,構成未及時消除路面障礙的違約責任,故對于呂某造成的損失,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負有民事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賠償呂某各項損失45260元。
需要提醒的是,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行人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對于行人違法橫穿高速公路與機動車發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因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禁止性規定,如機動車駕駛員屬于正常駕駛無超速等違法行為,交警部門一般會認定由行人一方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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