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從外地來北京出差,入住酒店后突發腦出血死亡。家屬將酒店起訴至法院,要求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70余萬元。記者11日從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獲悉,法院判決酒店賠償20萬元。
2014年10月,張先生來北京出差,入住酒店。其間,張先生在酒店門口站立不穩倒地昏迷,工作人員查看后未予理睬。其他客人發現后告知前臺工作人員,酒店工作人員將張先生扶到大堂沙發處后未采取任何措施便回到前臺。張先生不斷咳嗽嘔吐,工作人員仍未采取任何措施。40分鐘后,工作人員報警并撥打急救電話。急救人員到達現場并將張先生送往醫院。幾天后,張先生在醫院死亡,死因為腦出血。
酒店辯稱,其為快捷酒店,對客人沒有特別照顧義務。張先生是患病死亡,非普通人可以識別。在發現其身體不適后,員工采取了適當的救助措施,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了從事住宿等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安全保障義務。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產生的責任是不作為責任。張先生作為酒店的客人,其獨自在酒店內發生身體不適,工作人員發現后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于40余分鐘后才撥打報警及急救電話,給治療造成一定延誤,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比例由法院根據酒店在此事件中的過錯程度予以酌定。最終法院判決酒店賠償張先生家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