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90后情侶在飛馳摩托車上吵架,女友負氣跳車摔成重型顱腦外傷致左側偏癱。近日中級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維持一審法院判決的結果:即判決男方戴某某賠償女方邱某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570681.98元。
2014年4月21日晚20時40分左右,男方戴某某騎摩托車去接女方邱某某,路上發生爭執,男方稱女方因生氣堅持要跳車,男方未停車,最后女方頭部著地,失去意識,經多次住院治療及司法鑒定為重型顱腦外傷致左側偏癱,傷殘等級為“交通”四級。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誰應當為本起事故承擔責任。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男方戴某某在駕車搭載女方邱某某的過程中,未戴安全頭盔,且屬于無證駕駛,在女方要求停車的過程中慪氣未予停車,只是減速,存在過錯,因此應當對受害人的損傷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而原告邱某某未能控制自己的情緒,堅持跳車,對自己的受傷亦存有一定的過錯,因此應由男方承擔70%的賠償責任,女方自己承擔30%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