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逐年增多,由此而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案件呈遞增趨勢。在起訴的時候,弄清楚法院在處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上的相關問題十分有必要。
四、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舉證責任
(1)原告的舉證范圍主要包括:其人身受損的事實與事故的因果關系,人身損害程度(提供醫學證明書),原告的情況(如出生年月,住址,有無勞動能力等),損害財產的所有權證明,損害的具體財產內容,損害的財產價值(提供價格損失鑒定書)等;
(2)被告應對其答辯理由所依據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法院依職權調閱公安機關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案卷核查到的必要證據(如現場勘驗圖等)。
五、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賠償范圍
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失費和財產直接損失。
六、對公安機關所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效力有異議
訴訟中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效力有異議的,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
如公安機關的責任認定確有偏差或遺漏認定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的,應以法院審理認定的事實來確定交通事故者應負的事故責任及相應的民事責任。
七、對公安機關所作的傷殘評定的效力有異議
對公安機關所作的傷殘評定,當事人有異議,或符合評殘條件而公安機關沒有給予評殘,當事人起訴時要求按傷殘賠償的,以及身上多處殘疾標準掌握問題,法院應當依據案件事實作出相應的處理。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有異議要求重新鑒定的,應由法院委托予以法醫學鑒定,按鑒定結論處理;
對符合傷殘條件而沒有給予評殘的當事人,應實事求是地進行傷殘評定,確屬殘疾的應按殘疾標準處理。
參考文獻:《淺論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審理》
作者-潘玉君-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