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8年7月9日14時許,被告人李某醉酒后無證駕駛一輛車牌為豫A0DAXX號的黑色本田雅閣牌轎車,沿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南三環行駛至與金岱路交叉口東北角南曹鄉政府創建辦門口時,將車停堵在單位門口。經鄭州是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鑒定,李某靜脈血醇含量為266.74mg/100ml。接群眾報警趕到現場的民警將李某抓獲。
[案件結果]
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其罪名成立,判決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案例點評]
危險駕駛,既是對自己的不負責任,也是對別人生命及財產的不負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法律加大對醉駕、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的懲罰力度:醉酒駕駛機動車,不管情節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將按照“危險駕駛”定罪,處以拘役,并處罰金。如果有醉駕、飆車等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將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自從醉駕入刑以來,“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觀念逐步深入人心,但每年因醉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也不乏少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