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致人輕微傷卻為什么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事情發展經過:
李某與朋友在KTV唱歌,因與臨近包廂的陳某發生口角造成沖突,后雙方朋友聞聲出來發生肢體沖突。警方及時趕來平息了沖突,后陳某一方有人經鑒定構成輕微傷。李某認為輕微傷不至于承擔刑事責任,并沒有放在心上,心想賠償對方即可。卻沒想到李某被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刑拘。李某大感意外,立即與律師面談請求法律幫助。
李某認為明明是屬于故意傷害輕微傷,卻為什么涉嫌了刑事責任?
在本案中可以看出,李某認為是故意傷害致人輕微傷,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警方認為是尋釁滋事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李某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關鍵就在于李某的行為到底是屬于故意傷害還是尋釁滋事。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罪是指故意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或情節嚴重或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
一、二者的主觀犯意不同。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必須有傷害的故意,也就是說必須是故意傷害到他人身體健康,傷害的動機不拘泥于一種形式,而是多種多樣的;但是尋釁滋事罪中的故意,不單單指以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為目的,通常是通過自己的行為破壞社會秩序,尋求精神刺激,以滿足危害社會的扭曲的滿足心理。
二、二者的起因不同。故意傷害罪往往都是事出有因;但尋釁滋事則剛好相反,也就是說事出無因。
三、侵犯對象不同。故意傷害侵犯的對方是特定的,往往是有一定關系或者糾紛的人;尋釁滋事侵害的對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既可以是熟悉的人,也可以是陌生的人。
四、對人體傷害結果的要求不同。故意傷害罪造成人體傷害的結果則分為輕傷、重傷和死亡三種,致人輕微傷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尋釁滋事罪對他人人身損害的程度僅限于造成輕傷以下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