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有一則“男子追小偷致其倒地身亡被起訴"”的新聞引發很多網友關注。事情發生在今年3月13日凌晨,藍某發覺屋外有小偷偷家禽,便起身去追。當時正下著雨,路面濕滑,藍某追了一段路后伸手抓住小偷的衣袖,小偷用力掙脫時由于身體失去平衡摔倒在地,致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10月27日,偵查機關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將藍某(現取保候審中)移送漳浦縣檢察院審查起訴,目前案件正在審查起訴中。(據新華社)
此則消息一出引起一片嘩然,數千網友網上留言。除了個別支持者,更多的網友對此表示不解。有網友更是直言不諱:難道小偷偷我的東西,我非但不能追,還要祝他一路走好嗎?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表示,根據目前披露的案情,藍某的行為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因為根據法律規定,不可預見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以犯罪論處。“對于藍某來說,陳某的死亡是一起不可預見的意外事件,并不構成犯罪。如果藍某能夠預見和判斷其行為的危險性,但依然做出相應的行為,那么才可能構成犯罪。”(據北京青年報)
此案目前還在審查起訴中,尚未對藍某提起公訴。藍某在追趕小偷的過程中是否存在不當行為有待認定,其是否會因過失致人死亡罪而受到刑罰還是未知。漳浦縣檢察院表示,將適時向社會公布案件進展情況。不過近些年各地確實發生過多起群眾在追趕小偷過程中因行為失當導致小偷傷亡的案件。我們來一起看看下面幾起真實案例:
案例1 眼看小偷騎著同事的助力車要跑,洛陽小伙曹天(化名)連忙追去。追趕過程中,他責令小偷停車未果,抽出身上的皮帶朝小偷身上掄去。結果,小偷身體失衡當場摔死。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曹天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案例2 廣東揭陽人溫某發現小偷盜竊他人財物后,開車追趕并將其撞傷,被公訴機關起訴故意傷害。雖然他自認“見義勇為“,但最終廣東惠州中級法院二審認定故意傷害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并賠償6792.86元。
案例3 吳某在靈山縣文利鎮文利村委會一小賣店門前偷竊摩托車。得手后將摩托車剛推離幾米遠,就被群眾發覺并追趕。阿堅和阿光亦加入追趕搜捕吳某的行列,并成功抓住了小偷。為了出氣,阿堅和阿光與大家伙用竹條、小樹枝等抽打小偷。后小偷因廣泛性大面積軟組織挫傷而出現并發癥,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廣西靈山縣人民法院判決阿堅和阿光犯故意傷害罪,阿堅獲刑3年,阿光獲刑3年,緩刑5年。
案例4 花都區水果攤主譚某發現水果被偷,上前追打小偷,不料小偷倒地死亡。花都區法院一審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譚某有期徒刑2年。
除了發生小偷傷亡事件,有的地方甚至還發生過抓住小偷后對其動用“私行”或者示眾的事件。為了防止財產被盜積極追趕小偷,這種行為本是正常之舉,卻為何給自己招致了牢獄之災呢?通過上述案例,我們不難看出,當事人在追趕小偷的過程中大多采取了不當甚至是違法手段,最后造成了無法挽回的結果。越是在危急關頭我們越是要保持冷靜克制,不能讓憤怒沖昏了頭腦,否則即便有好的初衷,可結果也會適得其反。民警提示,遇到偷盜行為,應立即報警,并保持頭腦冷靜,在不造成雙方人身傷害的前提下,控制住小偷交由警察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群眾為了防止他人財產遭受損失挺身而出,這種見義勇為之舉值得嘉獎和弘揚。法律鼓勵群眾面對不法行為見義勇為,但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更不能將對小偷的憤恨轉為施暴行為。《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小偷也是公民,其人格和生命健康權同樣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抓住小偷后對其進行侮辱、毆打,那么正義之舉反而會結出罪惡之果。根據《刑法》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保護財產要講究方法,不能侵犯他人名譽權,甚至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
我們生活在一個法治的社會,要用正確的方式維護自身和他人合法權益,切不可以暴力對付暴力,以違法懲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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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見義勇為是指公民為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此定義根據《天津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各地相關條例定義略有不同)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法》)
名譽權: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民法通則》)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過失而致人死亡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刑法》)
故意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