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至13日,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2016年年會暨民事執行的理論與立法研討會在西安舉行,與會專家學者圍繞民事執行的一般理論與制度、執行程序、執行方法和執行措施、執行救濟與執行監督等專題作交流,對如何根治執行難這一頑疾進行深入探討。民事強制執行法需早日出臺,成為與會者的共識。會議由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西北政法大學、陜西省高級法院主辦。
執行難,難在哪里
“執行難如久除不去的頑疾。”在現時語境下討論民事執行問題,無論如何都繞不開執行難的話題。
執行難到了何種程度呢?中國計量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斐弘和甘肅政法學院教授蔣為群利用32年來最高法的工作報告,對此作了專項研究。他們介紹,1987年最高法向全國人大作的工作報告(下稱報告),間接提出了執行難,“有的判決和裁定沒有得到執行”;1988年的報告第一次明確提出,“經濟審判工作中最突出的問題是判決難以執行”;此后,執行難成為每年報告必不可少的內容。從1989年開始,報告將執行難的主要原因歸結為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資不抵債、當事人逃債等。
當事人逃債,是執行難的主要原因之一,且逃債形式多樣化。北京市檢察院第三分院民事檢察部檢察官程建玲介紹,近年來利用仲裁轉移和處分財產規避執行現象日益突出,有必要研究分析其成因,完善相關仲裁執行立法,建立健全綜合監督制度機制,暢通救治渠道,減少或避免此類現象發生。陜西省淳化縣法院法官趙珊認為,規避執行手段隱蔽和方式呈多元化,這要求法院在反制規避的措施上與時俱進,針鋒相對。
與會者提出,債務人逃避債務,與一個社會是否守信密切相關,而當下傳統文化中的誠信在現代性的沖擊下,相當范圍內的禮、義、廉、恥失守底線。而崇尚誠信的氛圍缺失,主要是由于征信制度的匱乏無力,社會處于失信狀態,法不責眾狀態長期存在,即使完善制度、機制,也無法抵御社會大眾普遍的消極對待。只有在建立基本的征信制度,讓絕大部分人自覺守信、尊重法律和判決的前提下,法律和司法才可以對少部分人的不守法以司法強制的方式督促其履行義務。
治理執行難,要先對執行予以規范化
除了執行難,執行亂也是長期存在的問題。一些與會者認為,目前民事執行制度和機制尚不完善,應進一步完善執行方法和執行措施,避免執行的隨意性、無序性。與會專家學者分別從規范執行不能的認定、如何完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如何完善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的銜接、如何完善強制執行措施等方面進行了深入探討。
有與會者提出,在實務中,要準確區分執行不能與執行難的界限,采取不同的應對措施。“根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報告》(白皮書),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案件約占法院執行案件的40%。能否在兩到三年內基本解決執行難,主要不在于能夠把有財產案件執行好,而在于能否把無財產案件處置好。”廣東省高級法院執行局副局長胡志超表示,對于無財產的“執行不能”,法院目前的應對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但目前看來,這個程序的效果并不理想。
一些與會者對終結本次執行制度的正當性提出質疑,認為終結本次執行之后還可以恢復,顯然偏離了程序終結的法律規定的文義,應該理解為法律用語的錯誤;而從制度運行實際樣態看,一旦終結本次執行,監控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成本與義務就全部轉給執行申請人,重啟程序的機會很小,終結本次執行制度可能在短時間內使法院執行績效的數字呈現較大改觀,但是從長遠看,會損害執行的公信力乃至司法權威。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蔡虹認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為了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提供的一條暫時性退出的通道,旨在解脫不堪重負的執行法官,使其他執行案件能夠得到有效執行。由于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缺乏體系化與規范化,導致其在適用時出現隨意性和非理性,一些法院將其作為追逐執行案件結案率的工具,忽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的恢復執行。有必要對終結本次執行制度予以完善:通過立法與司法解釋完善;構建配套的案件協同管理制度和程序救濟機制;完善恢復執行與終結程序;改革考評機制,等等。
胡志超認為,終結本次執行制度改革的思路應該是——放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制度,構建無財產案件繼續執行、分類管理、到期永久退出機制,從根本上解決無財產案件的執行難題。
有與會者提出,執行轉破產銜接機制有助于緩解執行難問題。但也有與會者認為,現行的執行轉破產制度缺乏實效性,需要重新審視。比如,近幾年陜西省沒有一例執行轉破產案件,說明執行轉破產程序的復雜性以及進一步研究的必要性。
在強化間接強制執行措施這一方面,與會者對間接執行的信用懲戒性質、“有履行能力”的判斷標準、公布平臺、后續措施、如何聯動等問題進行了探討。有與會者提出,要執行聯動、通過間接執行增強執行威懾。
為規范執行行為,需要進一步加強監督。有與會者認為,我國當前雖然已經建立了執行異議、執行復議、執行異議之訴等執行救濟體系,但執行監督仍有存在的必要性,因為執行工作中有案不立、違規立案、越權管轄等現象仍然存在。建議對執行監督在尊重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的基礎上進行重新定位,使其作為現有執行救濟程序的有效補充。
有與會者認為,執行檢察與執行救濟在功能上有所重疊,可以視為是一種執行救濟措施。但是,最高檢民事行政檢察廳孫加瑞表示,將執行檢察當作當事人的救濟程序是不正確的,因為救濟的目的在于實現當事人的權利,而執行檢察的目的在于監督執行活動是否違法,兩者的基本任務、功能雖有關聯,但是不同。執行檢察與執行救濟是兩種并行適用的程序。
規范和促進強制執行,有必要出臺民事強制執行法
與會代表認為,基于民事執行的現狀,亟須更高位階法律予以規范,出臺民事強制執行法有強烈的現實必要性、正當性。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肖建國介紹,自2001年以來,最高法先后起草了六部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將“民事強制執行法”列入立法規劃。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也明確,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
肖建國認為,對于民事強制執行法,有兩個基本問題需要明確。一是強制執行與民事審判的關系。民事執行須按照司法權固有的質的規定性予以制度上的安排,執行行為也必須依據司法權行使的一般規律進行調整。為避免審執不分,未來的民事強制執行法應當明確審判權與執行權行使的時間界限,將審判權用盡作為執行程序啟動的條件之一。二是以責任財產為中心的強制執行立法。居于強制執行的司法屬性,以法院與被執行人之間的關系為中心,以法院對被執行人責任財產的執行為對象,依據不同類型的責任財產分別設置不同的執行程序,這是我國未來強制執行立法的基本思路。民事強制執行法應當覆蓋從執行財產的查明,控制到責任財產的處分等完整的執行環節,規定各類完備的執行措施。具體而言,當前強制執行理論研究需著重回答以下問題:第一,責任財產的范圍及其可執行性;第二,責任財產的控制和處分;第三,現代科技在強制執行中的運用。
關于界定責任財產范圍,與會者認為,這不僅涉及民事訴訟理論,也涉及民商事法的基本理論。被執行者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涉及面極廣。一些實務界專家表示,如果不出臺民事強制執行法,無法對財產予以有效查清、控制和處分。從比較法視野上看民事執行改革問題,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嚴仁群表示,執行困境是全球性的,但是西方國家的問題主要是效率問題,而我國則面臨效率與公平的雙重問題,從制度設置上看,為了給債權人有效救濟,執行機構在獲取債務人信息方面應承擔責任,但此責任應是有限度的,需要遵循比例原則。內蒙古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桂琴等對比其他國家的執行問題后認為,其他國家的執行難問題并不突出,這主要基于財產查明問題難度不同。與會專家學者認為,查明責任財產的問題,讓拒不履行者付出巨大代價,讓法院判決得到執行,對于維護法律尊嚴、司法權威,具有莫大的意義。
一些與會者認為,國外家事案件執行對于我國有啟示意義。山西大學商務學院副教授張翼杰認為,在借鑒域外經驗的基礎上,可設想我國家事案件執行的建構思路:明確立法基本原則,建立專門的家事案件執行制度,建立多樣化強制執行措施,尤其應對探視權作出富有可執行性的規定。
執行和解制度對于解決執行難問題,具有較大的幫助,但在制度設計上存在結構性問題,從而影響了執行和解的正常功能和作用。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衛平表示,應當重新審視執行和解理論及制度,從執行法、民事訴訟法以及民事實體法的基本原理上予以認識和把握,并在此基礎上,重新設定執行和解與執行程序的關系、執行和解應有的效力,構建與現代執行制度、民事訴訟制度和民事實體法契合的執行和解制度。
在執行程序方面,與會者認為,追加變更被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不作為請求權的執行等方面存在較多疑難,都需要進行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