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校園犯罪典型案例
網絡成重要誘因 校園安全需引起重視

9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氣會,公布了67起發生在校園內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這些案例分別來自北京、河北、福建和四川等四省市。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主持通氣會并介紹有關情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兼政治部主任安鳳德、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柴建國、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段思明、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丁鐵軍通報了有關案例的情況并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網絡為校園犯罪重要誘因
據了解,這些案例發生在2007年至2014年間,主要集中在故意傷害、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搶劫、強奸和強制猥褻婦女等罪中,其中故意傷害案38起,聚眾斗毆案10起,尋釁滋事案10起,搶劫案5起。被告人的平均年齡在15歲到17歲之間,被害人的平均年齡在14歲至16歲之間,被告人和被害人均多為男性。
記者發現,在這些案例中,有許多涉及利用網絡犯罪或者網絡為犯罪的主要起因。孫軍工介紹說,隨著網絡的發展,青少年接觸網絡的機會增加,然而由于青少年自我辨別和約束能力較弱,更容易受到網絡色情和暴力等不良影響。
孫軍工介紹說,此次公布的案例反映出青少年沖動易怒、不成熟的性格,以及未成年人自我控制能力差、心理因素不穩定的特征,同時,學校管理不善,對學生不良行為處理不及時以及對學生心理成長疏于關注也是校園犯罪頻發的重要原因之一。
校園安全亟待引起重視
“犯罪誘因簡單,危害后果嚴重。”孫軍工在分析此次公布案例所呈現的一個重要特點時說。
記者發現,此次公布的張某某故意殺人案、代某某等五人故意傷害案以及劉某某、江某故意傷害案中,案件均因為口角引起,其中劉某某和江某故意傷害案中,還是因為在網上發生爭吵后而毆打被害人致殘的。
“這些案件提醒學校方應該加強校園和周邊環境的管理,減少學生被校外人員侵犯的可能性。”在介紹一起校外人員闖入校園內毆打學生致傷的案件中,柴建國表示。他還建議,現有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法對未成年人保護和校園安全尚需通過制定完善細則增強可操作性,也可以進一步修改完善或制定新的法律法規,明確學校、家長、社會各方的責任,建立健全在校學生人身安全保護的相關制度。
雙向保護和心理疏導
在介紹張某某故意殺人案時,安鳳德表示,在校園暴力案件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往往均為未成年人,此類案件在定罪量刑時,應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雙向保護原則。
據了解,我國有關少年司法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有關刑事政策都體現了雙向保護原則,雙向保護原則是《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簡稱《北京規則》)確定的一項少年司法基本原則,該原則要求未成年人刑罰的適用要兼顧保護社會利益與未成年犯罪人的利益,尤其在辦理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既要充分維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切身利益,也要依法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在張某某故意殺人案中,二審法院在宣判后專門為被告人聘請了心理專家,對其開展心理疏導。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心理疏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七十七條作了專門規定。據安鳳德介紹,目前,北京市法院已經基本建立起這種常態化的心理疏導機制,工作對象涵蓋了刑事、民事案件中所有需要心理干預的未成年當事人,北京法院少年法庭已累計幫助百余名未成年當事人,使他們擺脫了心理危機,重樹生活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