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了第二巡回法庭提起的上訴人中國外運遼寧儲運公司與被上訴人大連俸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原審被告大連港灣谷物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大連港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動產質押監管合同糾紛一案。據悉,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兩個巡回法庭建立以來,第一起經巡回法庭審理后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提請討論原因是本案的處理涉及全國范圍內同類案件如何統一法律適用問題。
本案涉及民間借貸、債權轉讓、動產質押、質物監管及倉儲保管等多個合同,案件事實和法律關系相當復雜;涉案當事人較多,有債權人(質權人)、債務人(出質人)、質物監管人、倉儲人等;涉及的法律統一適用問題既有訴訟程序問題,又有實體處理問題。程序問題涉及先刑后民、先民后刑還是刑民并進,還涉及繼續審理、撤銷案件、中止審理、案件移送等不同選擇及其規則確定,同時還涉及二審法院對一審未審查事實的審查程度以及如何理解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等。實體問題涉及具體責任人相互勾結損害法人權益的,合同有效還是無效?如果出現質物本來就不存在的情形后當事人當初因故自認存在的,法院能否直接認定質物存在?質物監管的責任是保管責任、擔保責任還是其他責任以及具體責任如何分配等?
合議庭在審理過程中,經過庭審、質證、閱卷,以及走訪調查了解,在全面把握該案有關情況和法律關系的同時,還通過延伸審判職能了解到本案中的部分當事人同時在巡回區相關法院還有同類型案件多起,加之其他當事人在巡回區一些法院亦提起同類型案件,有的已經判決生效,有的尚在訴訟程序之中,涉案金額高達數十億元,且處理結果不一。合議庭通過進一步關注及查閱以往相關案例,發現此類以動產質押監管為形式的案件,在全國一些地區已有發生,案件情況大同小異,只是作為質押物的動產各有區別。因此,本案雖經第二巡回法庭主審法官會議討論后形成與合議庭一致的意見,但考慮到本案處理不僅涉及巡回區內法院相關案件的法律統一適用問題,且涉及全國范圍內同類型案件的法律統一適用問題,確有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研究之必要。
據了解,第二巡回法庭現已全面落實合議庭負責制。絕大多數案件經合議庭審理裁判后由合議庭審判長直接簽發法律文書,無需報庭長審核簽發。只有案件存在涉及法律統一適用情形,或者合議庭認為需要提請主審法官會議討論以確定裁判規則,以及依照法律、司法解釋和第二巡回法庭審判管理規定需提請主審法官會議討論的,才由合議庭審判長提請主審法官會議討論,但主審法官會議討論的意見僅供合議庭參考。這樣做既有效落實了司法責任制的要求,激發了合議庭的積極性和責任心,又有效防范了法律適用不統一甚至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發生,也為全國法院普遍實行司法責任制后如何確保法律統一適用探索了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