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遇事“找法律”“討說法”已深入人心。隨著涉法涉訴信訪改革的推進實施,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工作取得積極效果。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多發、反復訪高發、久訪不息問題仍然突出,既加重群眾訴累,又耗費大量司法資源,影響正常信訪秩序。
近日,中央政法委印發《關于建立律師參與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制度的意見(試行)》,充分發揮法律服務隊伍在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中的積極作用,深入推進涉法涉訴信訪改革。
多位法學專家和律師今天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認為,將律師引入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是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改革信訪工作、解決信訪問題的重要舉措,也是重視律師工作,發揮律師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中具有的特殊地位和作用的重要體現。
發揮好獨立第三方作用
涉法涉訴信訪事宜情況復雜,有個別當事人無理纏訴鬧訪,也有的當事人正當要求、合法訴求得不到保護、滿足,還有政府或司法工作人員在以往工作中簡單粗暴、違法辦案甚至濫用職權。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顧永忠認為,之所以發生信訪甚至久訪不息,說明當事人對原處理不服或不信任有關機關、有關人員。將律師引入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的目的,是要將信訪當事人引入“信法”渠道。在此過程中,正確界定和確保律師的獨立地位非常重要。
顧永忠說:“律師屬于法律專業人員,與涉法涉訴信訪專業對口,較一般政府工作人員甚至司法人員有專業優勢。律師屬于社會法律工作者,與政府、司法機關沒有“親屬”關系,身份獨立。律師參與涉法涉訴信訪工作,具有不同于政府工作人員和司法工作人員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2011年,吉林省吉林市成立國內首家信訪法律事務服務中心,充分發揮獨立第三方作用,積極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
吉林市信訪法律事務服務中心主任修保介紹說,中心成立以來,共接待法律咨詢1600余件、5300余人次,息訪人數達2800余人。一些困擾政法機關多年的涉法涉訴信訪“骨頭案”“釘子案”得以有效化解。
修保認為,接待信訪人過程中,律師首先要找準位置,不能將處理一般委托關系當事人的方式和態度用于信訪人。信訪人和中心律師之間不是有償服務的委托關系,而是中立性、公益性的法律服務關系。修保說:“我們堅持從獨立第三方的角度幫助和引導信訪人依法定程序維權,目的是讓信訪人息訴息訪,走依法訴訟程序解決信訪訴求。”
建立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制度的核心包括兩個方面,即“引入第三方機制”和“依法處理”。湖北中和信律師事務所律師曹亦農說,由于律師天然的獨立性,又是法律明白人,既容易取得信訪群眾的信任,引導信訪群眾理性依法表達訴求、維護權益,又能夠依法為當事人提供服務。
曹亦農認為,堅持獨立性原則,是群眾信任和正確釋法明理的基石。如果工作模式、流程和管理方法沒有顧及這一原則,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工作的效果,就會大打折扣。
為當事人建立溝通橋梁
很多涉法涉訴案件本身并沒有問題,上訪群眾認為自己“有理”,實際上是對法律的不清楚、不了解。律師參與涉法涉訴信訪工作,就是在群眾和法官、檢察官之間,建立溝通的橋梁。
山東康橋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巧良認為,律師可以彌補當事人法律知識的不足,促使其全面權衡案件利弊,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客觀理性地面對訴訟結果,而且可以促使當事人與司法機關之間有效溝通,消弭申訴人對司法機關、辦案人員的成見。
律師與法官、檢察官同屬法律職業共同體,雖然角色定位、職責分工等不盡相同,但都是國家法治建設的主要參與者和踐行者,都秉承著相同的法治理念、法律信仰,有著共同的法律思維和職業語言。
張巧良說,通過律師的橋梁作用,有助于從不同角度保證案件的公平公正。作為申訴當事人的代理人,律師可以了解其訴求,并利用專業知識和專業身份調查取證,從不同角度提供證據材料和意見,使法官得到更全面的案件信息,促使其及時補正存有瑕疵的案件,依法糾正確有錯誤的案件,努力作出正確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這有助于構建法律職業共同體相互理解與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監督、良性互動的新型關系。
涉訴信訪納入法治軌道
過去的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盡管取得了一些成就和積極效果,但過多依靠領導干部和辦案人員個人的能力、威望、對人民群眾的態度和良心等非法治因素。特別是信訪接待、處理程序和依據,并未導入法治軌道,導致有道理的上訪人的訴求無法得到解決,而少數無理上訪者通過纏訪、鬧訪、重復訪卻獲取了一些非法利益,給社會和諧穩定帶來負面影響。
從依法治國層面來說,律師代理申訴制度是個小平臺,但其切入點是將涉訴信訪“納入法治軌道”這個大課題,落腳點是社會的和諧與司法的公平正義,其意義不容小覷。
曹亦農認為,建立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制度,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和具體實踐。黨的十八大,特別是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國家治理模式、國家法制模式發生了革命性變革,依法治國被確定為治國理政新模式,并將成為治國理政的新常態。
曹亦農說,在這一新常態下,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應當一體建設,這就要求應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社會中的法律問題,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當事人的訴求就是法律問題。建立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制度,正是運用符合法治要求的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
法制日報北京11月9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