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借錢不還,如 何處理?
委托人:曹女士(原告)
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案號:(2016)豫0104民初5702號
受理法院: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
主辦律師:梁靜飛、劉旸
辦案律師:梁靜飛、劉旸
案情簡介:
2014年10月13日至2014年12月10日,王女士、穆先生向曹女士借款170000元,曹女士通過其未婚夫向某向王女士賬戶轉賬共計170000元,轉賬時間為2014年10月23日,轉賬5萬元;2014年11月10日,轉賬5萬元;2014年11月24日,轉賬4萬元;2014年12月10日,轉賬3萬元。2015年6月25日,王女士、穆先生向原告曹女士出具了《借條》,《借條》載明:今(××)曹女士借給(借款人)王女士人民幣(大寫)拾柒萬圓整,即¥170000元,所有現金已經收到。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5日止,共12個月。于2016年6月25日一次性還清。如不能按期足額歸還借款,借款人應向××支付違約金人民幣捌仟元整,即¥8000元,并追究法律責任。借款人為王女士,穆先生為該筆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經曹女士多次催要,王女士拒不歸還,擔保人穆先生拒不承擔擔保責任,曹女士遂委托我所梁靜飛、劉旸律師以王女士、穆先生為被告起訴至法院。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原告曹女士向被告王女士出借170000元后,被告王女士向原告曹女士出具的借條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本院予以采信。因此,原、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依法成立且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被告王女士收到原告170000元借款后,未按期償還原告借款本金,原告曹女士請求被告王女士償還借款本金170000元及違約金8000元,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未約定逾期利率,原告主張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被告穆先生自愿為該筆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原告曹女士要求被告穆先生承擔還款責任,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女士、穆先生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對其訴訟權利的放棄。
經依法開庭審理后,法院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王女士歸還原告曹女士借款本金170000元及違約金8000元;
二、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王女士向原告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本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的利息(以170000為基數,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三、被告穆先生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