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對方不履行如何處理?
委托人:某物流服務站(經營者席某)(原告)
案由:合同糾紛
案號:(2015)管民二初字第2126號
受理法院: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
主辦律師:梁靜飛
辦案律師:梁靜飛
案情簡介:
某物流服務站與洪某于2015年5月8日簽訂《協議書》一份,載明:1、乙方同意加盟甲方業務經營,承辦信陽地區業務代理,甲方同意。2、雙方簽訂協議后,乙方需向甲方交納保證金8萬元。如果乙方中途終止和甲方合作,甲方需無條件退還乙方保證金,甲方中途終止和乙方合作,甲方需退還乙方保證金8萬元。3、分配方式:甲、乙雙方各負責本地費用,除車費共同承擔,毛利潤五五分成。4、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將協議轉讓他方等。洪某于2015年5月14日給某物流服務站出具“收條”一份,載明:今收到席某(系某物流服務站經營者)交付現金8萬元(系加盟保證金)。協議簽訂后,洪某怠于履行合同,也不退還保證金8萬元。經私自多次協商無效后,某物流服務站最終以洪某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由于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其未應訴、答辯,也未提交相關證據,故本院對原告提交的《協議書》及“收條”中載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協議書》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雙方在該《協議書》中約定,如中途終止合作,應無條件退還保證金。在被告未提交證據證實將保證金退還原告情況下,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保證金8萬元,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
經依法開庭審理后,法院判決如下:
被告洪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某物流服務站(經營者席某)保證金人民幣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00元,由被告洪某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