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欠錢不還,你知道應該怎么做?
委托人:岳先生(原告)
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案號:(2017)豫0104民初5182號
受理法院: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
主辦律師:單義
辦案律師:單義 劉甜甜
案情簡介:
2015年12月25日,原被告簽訂一份《個人車輛抵押借款合同》,雙方約定:被告薛先生向原告岳某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為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30日、利息月息每月7500元且按月支付,被告劉先生自愿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原告岳先生于合同簽訂當天將上述借款以銀行轉賬方式轉給被告薛先生指定的銀行賬戶內,后被告薛先生先生不按期還款,經原告催告無果,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與二被告簽訂《個人車輛抵押借款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薛先生如期出借借款300000元,被告薛先生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利息并償還借款本金。現借款期限屆滿,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300000元,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經依法開庭審理后,法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薛先生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岳先生借款300000元及利息2000元,并以借款300000元為基數,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7月1日至實際償還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劉先生對被告薛先生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岳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