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辦理刑事案件中當事人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自被偵察機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強制采取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律師進行為嫌疑人辯護,委托律師后可以到看守所會見嫌疑人,會見嫌疑人需要注意以下的注意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也可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需要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律師會見嫌疑人,最遲會見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大或者重大的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階段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過偵查機關許可方可會見嫌疑人,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在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的整個事發情況,還可以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于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