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財產如何分配、繼承
來源:法律圖書館 作者: 發表時間:2018-11-20 閱讀數:次
夫妻二人離婚時約定,男方要在離婚后在房產證上為兒子加名。離婚后,男方卻反悔了,主張房產證上為兒子加名是贈與行為,自己有權撤銷贈與,拒絕履行離婚協議。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上訴案,認定雙方離婚協議中關于房產加子女名字的約定并非贈與,不可撤銷,判決男方履行離婚協議中關于房產加子女名字的約定。
2007年7月,華某與高某登記結婚并育有一子,婚后二人因種種矛盾難以化解,最終于2016年11月選擇離婚。考慮到尚未成年的兒子,華某與高某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雙方有夫妻共同房產一套,現協商歸男方高某和兒子各半,男方須于離婚后一周內在房產證上加上兒子的名字”。
離婚后,高某遲遲不肯履行上述約定,兒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高某配合其辦理房屋變更登記,雙方各占有 50% 的產權份額。
一審法院認為,離婚協議書系華某與高某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中關于房產的處理約定是有效的,高某應該誠信履行,故支持了兒子的訴訟請求。高某不服該判決,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
二審中,高某表示,其在離婚協議中只是承諾了在房產證上為兒子加名,但該承諾的性質應屬贈與,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前,自己享有撤銷贈與的權利。
真如高某所言,其在離婚協議中的承諾屬于贈與嗎?
這里涉及到法律上的兩種合同,一種叫贈與合同,一種叫利他合同。贈與合同是指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利他合同則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第三方給付的合同。
上海一中院民二庭副庭長、本案的主審法官金紹奇指出,本案離婚協議系由華某與高某簽訂,雙方約定高某須于離婚后在房產證上為兒子加名,該條款構成高某向其子履行的第三人條款,屬于利他合同范疇,并非系高某與其子之間簽訂的贈與合同條款,不適用我國《合同法》中“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等有關贈與合同的規定。而利他合同成立后,第三人可獲得履行請求權。
綜上,上海一中院依法判決高某應當履行離婚協議的約定,配合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將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為按份所有,高某與其子各占50%的產權份額。